天津石新化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尾气处理液案

时间:2019-08-14 15:45:06作者:adminadmin打印字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石新化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尾气处理液案。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质罚〔2019〕1号

当事人:天津石新化加油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175224384P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金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07196301122728

联系电话:18602205839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塘沽区上海道爱民里12栋309号

2019年7月4日我局受市市场监管委委托,配合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抽样人员对天津石新化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的车用尾气处理液进行抽样检验,根据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CL190375)显示,该产品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3项不符合《GB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19年7月26日调查终结;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天津石新化加油站有限公司库存剩余的不合格车用尾气处理液进行了原地查封。

2019年7月4日我局受市市场监管委委托,配合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抽样人员对天津石新化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的车用尾气处理液进行抽样检验,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CL190375),该《检验报告》显示,天津石新化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的车用尾气处理液(生产日期20180918)中的产品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3项不符合《GB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1日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开发区的天津石新化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处置。执法人员于该公司办公室东侧外墙处查得金视野牌车用尾气处理液(型号AUS32、生产日期20180918、标称生产企业:金视野汽车用品厂、每桶净含量10kg)共计12桶。当事人涉嫌销售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尾气处理液,且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车用尾气处理液的进货记录,且现场无法提供进货记录、送货凭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JCL190375)和《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报告号JCL190375)进行现场送达,现场从业人员张猛进行签收并在通知书回执上勾选对检验结果有异议。 2019年7月22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不复检的情况说明》表示放弃复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

2019年7月22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金华委托该公司经理吕雄飞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在调查时该公司经理吕雄飞表示放弃复检并向我局提交了一份《关于不复检的情况说明》。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8日从一名自称为金视野汽车用品厂的推销员手中购入上述不合格尾气处理液,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记录和销货记录予以证明。

根据当事人的叙述和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采购销售不合格车用尾气处理液的情况说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抽样单》上的内容可以得知上述车用尾气处理液的进货单价为21元/桶,销售单价为35元/桶,进货量为56桶,执法人员2019年7月11日进行查封时现场只剩余12桶,故上述批次车用尾气处理液的货值为1960(56*3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16((35-21)*(5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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